(2015)榆执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谢世峰与周红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302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谢某某申请执行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谢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人民币2万元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万元及执行费200元,并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