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刑初字第0117号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逮捕。现押于渭源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司宏乾,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复兴、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司宏乾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为了骗取钱财,向其朋友王某某谎称自己在定西有熟人,能办理驾驶证。后王某某将在渭源县富隧驾校学习驾照的朋友贾某某、李某某二人介绍给被告人马某某办理驾驶证。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谎称,其能通过定西的朋友不需要任何考试,只需要12000元的相关费用,可以在3个月内拿到B2驾驶证。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渭源县路园镇碱滩路口收取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各12000元,谎称在2014年6月底能办出B2驾驶证。被告人马某某收取二被害人现金后未办理驾驶证,而将骗得的赃款挥霍。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发现被骗,多次向被告人马某某索要被骗现金未果,于2015年3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二被害人全部赃款,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王健军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提取的手机短信、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某某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段有安审 判 员 康继芳人民陪审员 马淑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