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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有琪等十七人与杨昌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琪,王友安,王建华,王星兰,王有仓,王有文,王有斌,王有勤,王有成,党正举,姚开翠,王有弟,侯翠琴,王明朗,姚燕,王明耀,王明荣,杨昌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王有琪,男,80岁,汉族。原告王友安,男,63岁,汉族。原告王建华,男,54岁,汉族。原告王星兰,女,50岁,汉族。原告王有仓,男,59岁,汉族。原告王有文,男,55岁,汉族。原告王有斌,男,70岁,汉族。原告王有勤,男,65岁,汉族。原告王有成,男,60岁,汉族。原告党正举,男,45岁,汉族。原告姚开翠,女,40岁,汉族。原告王有弟,男,60岁,汉族。原告侯翠琴,女,40岁,汉族。原告王明朗,男,55岁,汉族。原告姚燕,女,35岁,汉族。原告王明耀,男,45岁,汉族。原告王明荣,男,50岁,汉族。共同诉讼代表人王兴利(曾用名:王新利、王星利),男,生于1965年12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黎汉斌,男,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昌明,男,生于1960年8月,汉族。委托代理人邓义民,男,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琪等十七人与被告杨昌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琪等十七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琪等十七人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琪等十七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有琪等十七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万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