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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乐绍平与李本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乐绍平,农民。被执行人李本敏,农民。申请执行人乐绍平与被执行人李本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乐绍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本敏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乐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叶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