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李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刘亚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