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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李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刘亚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