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二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河南红旗常升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王二怀,河南红旗常升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姚电大道交汇枫林湾小区(从北数第五���)。代表人杨继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怀,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张官营镇贾庄村*组*号,经常居住地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东关转盘鲁阳小区。身份证号码:4104231954********。委托代理人王广磊。委托代理人南小河,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红旗常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焦店镇政府对面(姚孟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闫长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西平,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超,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二怀、河南红旗常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常升公司)、王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二怀于2015年4月14日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文超、红旗常升公司、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2511.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卫峰,被上诉人王二怀的委托代理人王广磊、南小河,被上诉人红旗常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西平,被上诉人王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4月5日17时许,红旗常升公司雇佣人员王文超驾驶车号为豫A×××��×号小型轿车,在办理公司业务过程中,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鲁山县磙子营乡磙子营街“中国联通”营业厅门前时,撞伤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二怀,造成王二怀受伤,王二怀所骑车辆损坏。王二怀受伤后,在鲁山县磙子营乡卫生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257.95元。当日,王二怀又被转至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胫骨平台骨折;2、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3、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2014年5月21日出院,共住院46天,支付医疗费52626.28元,期间,王二怀购买辅助治疗医疗器具,支付医疗器具费2800元。2014年4月17日,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王二怀应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文超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14年9月15日,王二怀委托平顶山正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4年9月15日,该鉴定所作出平正平司鉴所(2014)临鉴286号鉴定意见,认定:“王二怀的伤残程度为Ⅸ级”,王二怀支付鉴定费780元。庭审中,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以平正平司鉴所(2014)临鉴286号《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王二怀损伤程度达不到九级伤残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原审另查明,1、王文超驾驶的豫A×××××的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13日零时起至2015年2月12日二十四时止;2、红旗常升公司认可以下事实:豫A×××××的小型轿车实际所有人为案外人河南灿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该车辆由红旗常升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豫A×××××号汽车系红旗常升公司雇佣驾驶员王文超在办理公司交办公务途中。3、王二怀认可红旗常升公司垫付医疗费用34000元。4、王二怀户籍登记地为鲁���县张官营镇贾庄村二组4号,自2007年随其儿子王广磊在鲁山县城关镇居住。5、王二怀出院证出院医嘱中显示,王二怀住院期间陪护两人……。6、庭审中,王二怀增加护理费7020元,庭审后,王二怀撤回了该护理费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4年4月5日17时许,红旗常升公司雇佣人员王文超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办理公司业务过程中,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鲁山县磙子营乡磙子营街“中国联通”营业厅门前时,撞伤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二怀,造成王二怀受伤,王二怀所骑车辆损坏的事实,已经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鲁公交认字(2014)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二怀应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文超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法定职权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事故责��划分明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王文超系红旗常升公司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文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撞伤王二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红旗常升公司予以承担。本案中,豫A×××××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交强险,且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理赔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王二怀的经济损失应由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红旗常升公司向王二怀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庭审调查,可以确认王二怀的���失有:1、医疗费55768.33元。2、误工费10892.62元(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365天×163天)。3、护理费7176元(根据王二怀出院证医嘱证明,结合王二怀的伤情,核定王二怀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为2人,参照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从业人员收入标准计算即28472元/年÷365天×46天×2人)。4、营养费460元(10元/天×46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30元/天×46天)。6、残疾赔偿金97565.8元(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20年×20%)。7、鉴定费780元。8、王二怀诉请1000元交通费,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但考虑王二怀长期在外地住院,确有必要交通费用支出,酌定以500元为宜。9、王二怀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10、王二怀诉请1000元车辆及衣物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以上共计184522.75元。综上,王二怀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应由红旗常升公司向王二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二怀损失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7608.33元,即由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王二怀损失中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6914.42元,依法应当由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110000元赔偿限额内向其赔偿,王二怀下余的64522.75元经济损失,根据王二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王二怀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红旗常升公司向王二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红旗常升公司已向王二怀支付的34000元医疗费用后,红旗常升公司应当赔偿王二怀经济损失11165.92元(64522.75元×70%-34000元)。对王二怀委托的司法鉴定,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虽在诉讼中以鉴定为王二怀单方委托、王二怀损伤程度达不到九级伤残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虽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按该规定提供证据,故原审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辩称王二怀已经年满60岁,对其误工费不应支持,因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二怀损失120000元;红旗常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二怀损失11165.92元;二、驳回王二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王二怀负担530元,由红旗常升公司负担1500元,由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负担2000元。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其少承担61274.6元,并不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一审中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对王二怀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系王二怀单方委托,鉴定结论严重侵犯了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一审法院未进行重新鉴定程序违法。2、王二怀户籍性质为农村户口,对其各项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另外,王二怀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精神抚慰金应不超过7000元。3、王二怀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依法不应支持其误工费。4、王二怀的护理费应当按照一人护理计算。王二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红旗常升公司答辩称:同意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意见。王文超答辩称:同意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一致。另查明,1、2015年3月10日,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王二怀自2007年至今随儿子王广磊在鲁阳小区居住。2、2014年5月21日,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在王二怀《出院证》中载明:王二怀住院期间陪护两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交警部门已就责任问题进行了划分,认定王二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文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此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对于王二怀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关于王二怀伤残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准许”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虽在一审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王二怀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重新鉴定申请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并无不当,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计算王二怀损失的标准及误工费问题。王二怀虽系农村居民,但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王二怀长期在城镇生活,且并无丧失劳动能力,原审判决据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王二怀各项损失并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的处理事实及法律依据,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以上两项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3、本次事故造成王二怀右胫骨平台骨折等多处伤情,伤残程度为Ⅸ级,且事故发生时王二怀年纪偏大,原审判决据此酌定精��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符合客观情况,并无不当。4、根据医疗机构的出院医嘱记载,王二怀住院期间由两人护理,原审判决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两人标准计算护理费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延琼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