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任永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任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被执行人任永强,男,汉族,住凤翔县范家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建军与任永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永强名下有陕CV***号利亚纳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永强名下陕CV***号利亚纳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