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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66号原告:张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某甲,男,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祥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11岁。夫妻双方长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王某甲辩称:夫妻之间争吵很正常,小孩只有11岁;为小孩,为家庭考虑,不同意离婚;近一年来,主要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4年11月15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0月3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原、被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尚好;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多沟通了解、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共同抚育子女,搞好家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