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树中与梁凯勇、张家口市劳通综合服务中心坝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树中,梁凯勇,张家口市劳通综合服务中心坝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96号申请人金树中。被执行人梁凯勇。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劳通综合服务中心坝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工业街329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树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凯勇、张家口市劳通综合服务中心坝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名下银行存款64681.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李守和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宇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