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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沈阳长白山旅行有限公司与盘锦油城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长白山旅行有限公司,盘锦油城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63号原告沈阳长白山旅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忠珉,男,汉族,被告盘锦油城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台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长白山旅行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油城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长白山旅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长白山旅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阳长白山旅行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敏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