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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俞永坚、俞涛等与高邮市甘垛镇荷花村卫生室、高邮市甘垛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坚,俞涛,王秀兰,高邮市甘垛镇荷花村卫生室,高邮市甘垛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俞永坚。原告俞涛。原告王秀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德智,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邮市甘垛镇荷花村卫生室,住所地高邮市甘垛镇荷花村。法定代表人金明广,站长。被告高邮市甘垛镇卫生院,住所地高邮市甘垛镇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康,院长。委托代理人闻云高,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坚、俞涛、王秀兰诉被告高邮市甘垛镇荷花村卫生室、高邮市甘垛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永坚、俞涛、王秀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永坚、俞涛、王秀兰负担。审 判 长  龙启祥审 判 员  王 芬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