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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双友与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友,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王双友,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4层。法定代表人李彦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双友诉被告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双友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石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