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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雷伟与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伟,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627号原告:雷伟。被告: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亮,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窈窕,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伟诉被告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伟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伟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后900元由原告雷伟负担。审 判 员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