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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电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路电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876501.1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29832.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4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路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7796.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