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破(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168号新都会小区综合楼110号。法定代表人:姚建芳。2015年7月23日,申请人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不能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8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近两年建造成本高、财务成本高、市场低迷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公司经营难以为继。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公司账面资产55108万元,负债57751万元,所有者权益-2643万。另外,因公司开发华源印象城项目,根据与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尚应支付工程款4500万元。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位于金华市繁华地段,房地产市场已经回暖。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也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进行破产重整。经过重整,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恢复生机是可行的。本院认为: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金华市八一南街1168号新都会小区综合楼110号,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主体适格。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了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