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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王秀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王秀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被执行人:王秀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新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