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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新疆大恒顺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新疆金银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大恒顺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疆金银邦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新疆大恒顺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公路2345天基汽车城3-3号。法定代表人:王宪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福,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银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座508、509、518室。法定代表人:高灼贤,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大恒顺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顺通公司)与被告新疆金银邦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金银邦公司)广告合同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 卫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