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小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小字第09号原告南阳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辉、韩广建,河南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南阳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