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思玉等与冯敬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241-1号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李思玉。原告徐祥英。原告李嘉鑫。法定代理人燕婷婷。被告冯敬涛。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四原告诉被告冯敬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