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恢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海涛与李东临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涛,李东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恢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郭海涛,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东临,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市民。郭海涛与李东临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海涛于2013年7月8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东临偿付郭海涛本息合计人民币45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海涛只要求被执行人李东临一次性给付��民币3000元,余款自愿放弃。现该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