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鑫瓯电子有限公司、杨朝秋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鑫瓯电子有限公司,杨朝秋,伍建春,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叶新,徐美珠,孙顺海,叶桂,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温州市鑫瓯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被执行人杨朝秋。被执行人伍建春。被执行人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焕春。被执行人叶新。被执行人徐美珠。被执行人孙顺海。被执行人叶桂。被执行人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于诉讼阶段作出(2014)温鹿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朝秋、伍建春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新区公爵山庄(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将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朝秋、伍建春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新区公爵山庄(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 洲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市府路口交行广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温州市鑫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炬光园炬高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被执行人杨朝秋,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南提街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310310133。被执行人伍建春,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盛路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02050025。被执行人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镇瑞湖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焕春。被执行人叶新,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莘塍街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203112217。被执行人徐美珠,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莘塍街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312072242。被执行人孙顺海,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南垟村莘塍东街133弄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08242270。被执行人叶桂,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莘塍街1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11232425。被执行人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金港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顺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于诉讼阶段作出(2014)温鹿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朝秋、伍建春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新区公爵山庄(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将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朝秋、伍建春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安阳新区公爵山庄(所有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谢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