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忠信与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信,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杨忠信,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季春江,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杨忠信与被执行人讷河市通南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8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忠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