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杜维扣与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维扣,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24号原告:杜维扣,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一铁巷北平房*排*号,身份证号:2112021964********。委托代理人:杜维喜,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盛平房***号,身份证号码:211202195804201059.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进行调解,辩论,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英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吴光勋,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杜维扣与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由审判员刘永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焦健、刘静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维扣撤回对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维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魁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