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辽源市诚毅车桥悬挂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诚毅车桥悬挂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诚毅车桥悬挂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诚毅车桥悬挂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诚毅车桥悬挂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06)辽西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