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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朴金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克山县支行,王贤民,郭景华,周丽艳,刘成林,李淑杰,孙良明,鞠娜,赵仙荣,车军,卜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克山县支行,住所地克山县西大街一段路北。负责人匡树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贤民被执行人郭景华被执行人周丽艳被执行人刘成林被执行人李淑杰被执行人孙良明被执行人鞠娜被执行人赵仙荣被执行人车军被执行人卜金友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朴金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