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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纯义、李静文等与郭江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郭纯义,农民。原告:李静文,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江洲,农民。委托代理人邱宪红。原告郭纯义、李静文与被告郭江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纯义、李静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生,被告郭江洲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宪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纯义、李静文诉称:2014年11月6日中午12时后,原告郭纯义听见有人敲家南门,闻声开门后,被告的媳妇邱宪红指着原告郭纯义骂,说李静文从她手里借钱给她男人郭江洲买烤鸭、火腿。说原告李静文养汉,骂郭纯义是王八,扬言整死郭纯义。原告打了派出所电话,派出所的人到了,被告及他媳妇邱宪红闯到原告家院内乱骂,郭纯义与他们争吵,被告首先打了郭纯义,郭纯义与被告胡啦时,原告李静文上前质问被告时,被告踹了李静文两脚,经医院检查,右侧9肋骨骨折。为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郭纯义医疗费2599.51元,住院伙食伙食补助费50×6=300元,护理费13664÷365×6=418.61元。误工费13664÷365×30=1123.03元,合计4187.15元。赔偿原告李静文医疗费860元,误工费13664÷365×35=1310.24元。合计2170.24元。另外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300元,总计7157.39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郭江洲辩称:原告起诉不真实。原告郭纯义先两次打的邱宪红,被告的行为属激情行为。原告打邱宪红,我和二民警把门踹开进去,看见郭纯义打邱宪红,我就上去把郭纯义按住了。李静文也打我骂我的。打架是11月6日,他们看病是11月10日,肋骨折了还能去陪床浇麦子吗?原告郭纯义的住院时间也有出路,中午打的架,住院前两小时。打完架就我去医院了,郭纯义去做笔录了。郭纯义的病历上写的报告未见异常。原告的伤根本不严重,就是原告自己感觉严重,花费应由原告自己负责。原告的诊断证明是假的。长城医院不具备法律要求的要件。误工费等我都不认可。李静文是受伤后4天后才看的病,我方不认可,不符合逻辑及情理。交通费原告没有票据,我方不支持。大门损坏,财产损失应有原告自己负责。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郭江洲对郭纯义伤害,造成郭纯义受伤,同时也证实李静文受伤。2、调取公安机关对邱宪红、郭纯义、郭江洲、李静文询问笔录,证明双方发生矛盾的过程。3、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原告提交证据:第一组:李静文医疗费票据2张共842.45元,诊断证明一张,门诊记录一张,诊断报告一张,交通费票2张共200元。第二组:郭纯义医疗票据2张共2539.51元,诊断证明一张,交通费票3张共300元,病历一本。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医药费、交通费认为过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6日12时许,二原告与被告郭江洲的妻子邱宪红因琐事在郭纯义家南门口外双方发生争吵,随后郭纯义与邱宪红由院外吵到院内,在院内郭纯义与邱宪红发生厮打,后郭江洲也到院内与郭纯义、邱宪红厮打,造成二原告伤情。因伤造成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郭纯义医疗费2539.51元,住院伙食伙食补助费50×6=300元,护理费13664÷365×6=418.61元。误工费13664÷365×30=1123.03元,交通费200元;原告李静文医疗费842.45,误工费13664÷365×35=1310.24元,交通费300元。上述经济损失共计7033.8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郭江洲致伤二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妻子邱宪红到原告家吵骂,是纠纷发生的起因,被告方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告赔偿原告40%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江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郭纯义、李静文各项经济损失2813.5元(7033.84元×4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肖民审判员李桤三代理审判员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李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