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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盐城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前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前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61号原告盐城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东方锦绣南城11号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宋翠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前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物业公司)诉被告潘前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润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润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润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润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