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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深圳市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劳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152元(人民币,下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3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85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坤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