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笑兰与深圳市宝安劲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144号原告郭笑兰。委托代理人郭璇玲,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惠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劲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笑兰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劲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嘉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