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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琴方、郑林芳与郑林芳、季良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琴方,郑林芳,季良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2869号原告:林琴方。被告:郑林芳。被告:季良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琴方与被告郑林芳、季良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