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08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富盛与刘惊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盛,刘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8388号申请执行人王富盛,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惊涛,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西民初字第15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惊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惊涛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惊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房屋一套归刘惊涛、王富盛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刘惊涛待房屋具备加名条件时,协助王富盛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