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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殷波与陈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波,陈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950-2号申请执行人:殷波,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陈魁,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固执字第00950-1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魁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陈魁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魁存款25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