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覃本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覃本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297号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33号(富丽大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周晶,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焜,男,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覃本勇,男,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本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依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