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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金某甲。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邵婷婷。原告金某甲为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9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被告何某及委托代理人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丙。1999年1月,双方曾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被告在1999年1月5日离家出走三年。迄今为止,两个儿子都是原告父母及姐妹带大,被告未尽到妻子及母亲的责任。双方于1992年6月起分居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金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户籍所在地村委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于农历1980年10月在当地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的事实。被告何某书面答辩称:双方于××××年××月××日正式登记结婚,并非事实婚姻,双方恋爱时间长久并且举行过正式订婚、结婚仪式,相互了解,有坚实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两子,致感情更加牢固,特别是被告含辛茹苦带大了两个儿子。婚后,因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多是被告在维持家用,原告常外出打工赚钱,双方感情一直稳定并且良好。为照顾原告父亲,被告不得不予1998年辞去工作。原告的妹妹一直对被告有成见,被告未给原告父亲送葬,也系事发前原告的妹妹打伤被告致被告住院无法参加,并不是被告的过错。就该纠纷,1999年过年后,原告也请了大队的领导陪同至被告母亲家中道歉,并代原告妹妹赔偿7000元钱以求谅解,原告的妹妹还向被告出具一份保证书。被告并没有象原告所说的带100多人去原告家中打砸,也并没有向原告索要15000元的事情,原告所说不属实。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最大的纠纷就是原告妹妹打了被告的事情,双方是有过争吵和口角,但不代表双方感情破裂。故被告认为,这些年来原告为家庭也一直在外务工,双方都年过半百,子女都长大成人,希望原告能够倍加珍惜现在来之不易的生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双方于××××年××月××日在原东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2、保证书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妹妹曾打过被告、事后承诺不再殴打被告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双方系登记结婚的,并非事实婚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证明力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具有能证明双方婚姻曾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于××××年××月15登记结婚的证明力;被告提供证据2,虽然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但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妹妹曾发现被告有作风问题且双方就此发生争执、最终原告赔偿被告的情况,可以认定具有证明原告的妹妹曾与被告关系不和的证明力。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0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15在原东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长年在外务工,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融洽,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丙。1992年下半年开始,双方感情因故失和,1999年1月,双方曾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虽然双方因长期分居两地,沟通不够致夫妻猜忌、关系失和;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对方及子女考虑,多作沟通,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本案也不存在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