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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晓东、程晶晶与蓟县出头岭镇北汪家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程晶晶,蓟县出头岭镇北汪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814号原告李晓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秀芹,农民,系李晓东之妻。委托代理人潘志刚,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晶晶,农民。被告蓟县出头岭镇北汪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北汪家庄村。负责人赵青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东、程晶晶诉被告蓟县出头岭镇北汪家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程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晓东、程晶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