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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宝强与广东承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林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强,广东承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林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620-2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强,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436。被执行人:广东承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林友明。被执行人:林友明,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关于陈宝强与广东承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林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友明和广东承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放于珠海市香洲兴华路115号内的珠宝、字画及艺术收藏品一批,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林友明和广东承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放于珠海市香洲区南虹四街28号1栋别墅内的珠宝、字画及艺术收藏品一批,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