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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曾在被害人张××处学唱二人转,后宋××到别处练习。2015年4月27日15时许宋××唱完二人转回家途中,在□□市□□转盘附近偶遇被害人张××,双方因之前的矛盾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过程中张××的左手被打伤。经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张××左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宋秀芳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宋××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以前曾经在被害人张××处学唱二人转,后被告人宋××转到别处练习。2015年4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宋××唱完二人转回家途中,在□□市□□街道□□转盘附近偶遇被害人张××,双方因之前学唱二人转的事产生矛盾而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张××的左手被被告人宋××打伤。经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被害人张××左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宋××经传唤到案。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宋××家属与被害人张××家属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害人张××不再追究被告人宋××的法律责任,并对被告人宋××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其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韩××、何××的证言;灯塔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和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宋××经传唤到案,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王树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