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孟某甲,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甲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8月22日婚生一女孩孟某乙,2010年6月17日在景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生育女孩孟某乙,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理。现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孩子。经询,被告同意孩子随原告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甲生育的女孩孟某丙,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理。二、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马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