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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9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荣琳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琳,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9178号原告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南坪珊瑚村万达广场购物中心)ug层和b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荣琳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荣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荣琳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