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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西与新世纪大道北交界处(贝类馆对面)。法定代表人:张远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雪,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红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68元,由原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子龙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