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田启江与张述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启江,张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田启江。被执行人张述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述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述君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述君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述君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10号万盛园四区7-X-XXX有住宅一套(112.12平方米)、X-111#地下室一个(15.8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述君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10号万盛园四区7-X-XXX住宅一套(112.12平方米)、X-111#地下室一个(15.85)平方米。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