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遵义市华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杨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华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遵义市华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东联线。法定代表人魏克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杨雄,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习酒镇。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华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长杨茂艳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华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华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华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遵义市华顺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茂艳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赖曙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