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陈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陈志彬,谢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负责人刘连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娟,女,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志彬,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谢奇,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彬、谢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