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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2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京兰亭水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136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宝峰。被告北京兰亭水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产路43号845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北京兰亭水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兰亭水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