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增光宏业商贸中心与北京润和居农业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增光宏业商贸中心,北京润和居农业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878号原告北京增光宏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水屯村南九牧林氏建材市场****号。经营者刘增光,男,1980年5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润和居农业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润杰经典花园1号综合楼1至2层12。法定代表人徐景波。原告北京增光宏业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润和居农业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琳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贸中心的经营者刘增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和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商贸中心起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口头达成上下水、水暖材料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上下水、水暖等材料,用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南850米的润和生态园施工。截至2014年12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润和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润和居公司从商贸中心处购买上下水、水暖等材料,用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南850米的润和生态园施工。2014年12月28日,润和居公司工长王树元出具欠据,写明:润和生态园欠北京增光宏业商贸中心上下水及暖气材料款共2万元整。该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欠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贸中心为润和居公司提供上下水、水暖等材料,润和居公司予以接收,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商贸中心按约定供应了货物,润和居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商贸中心要求润和居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润和居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润和居农业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增光宏业商贸中心货款二万元。如果被告北京润和居农业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润和居农业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