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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山东捷力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69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冰浩,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捷力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全,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森特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范恩军,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被执行人李全,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捷力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森特医院、济南健全商贸有限公司、李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槐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济南森特医院名下全部车辆已被查封,其它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5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