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尚霖与王予枝、魏艳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尚霖,王予枝,魏艳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尚霖,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永发,男,汉族,系杨尚霖之父。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予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赞超,男,汉族,系王予枝丈夫。原审第三人:魏艳惠,女,汉族。上诉人杨尚霖因与被上诉人王予枝,原审第三人魏艳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尚霖的法定代理人杨永发、委托代理人郭晓果,被上诉人王予枝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赞超,原审第三人魏艳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珂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