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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志旺与叶宏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旺,叶宏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82号原告:周志旺。被告:叶宏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旺诉被告叶宏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旺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志旺负担。审 判 长  胡成刚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陈伶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