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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素芹、黄锡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素芹,黄锡培,关晓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147号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法定代表人:吴烈。被告:谢素芹,女,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被告:黄锡培,男,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被告:关晓红,女,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