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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商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崔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崔永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商初字第00656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住所地宾县宾州镇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闻明军,住宾县。被告崔永彬,住宾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被告崔永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佳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崔永彬于2009年5月5日在原告处贷款本金25,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5.66%,还款期限至2010年5月5日。逾期后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5,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至给付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永彬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崔永彬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佳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庆巍 微信公众号“”